老年給付說明
老年給付 一、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,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:1.老年年金給付;2.老年一次金給付;3.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,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;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,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。
1. 老年年金給付: (1)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 ※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(2)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2. 老年一次金給付: ※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3.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 (1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 (2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 (3)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 (4)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 (5)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 (6) 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。
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 二、 給付標準
1. 老年年金給付: (1) 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﹪+3,000元。 (2) 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。 ※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 ※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 ※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,以5年為限,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%,最多提前5年減給20%。 ※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,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 ※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。 ※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,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。
2. 老年一次金給付: ※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 ※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。
3.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 ※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 ※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;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1年發給2個月,最高以45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,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50個月為限。 ※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 三、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,應備下列書件: 1.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 2. 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。 3.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,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。 4. 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 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,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、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。 四、 注意事項 1. 請領老年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。 2. 老年給付申請書「退職日期」欄請確實填寫,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的日期。 3. 被保險人已退保者,投保單位得免在老年給付申請書上蓋章。 4. 老年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住址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。 5.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,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,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。 6. 老年給付申請書可在勞保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,或在勞保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。 7.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,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,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。 8. 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,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,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,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。 9. 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,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,如係依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」或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」規定發給補償金者,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,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