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急難救助辦法
會員急難救助辦法 一. 救助對象: 1. 會員本人顏面或四肢傷殘達到重度、極重度殘障者發放救助金新台幣2萬元作為慰問之意。 2. 會員本人顏面或四肢傷殘達到中度殘障者發放救助金新台幣1萬5仟元作為慰問之意。 3. 會員本人死亡發放救助金新台幣1萬元作為慰問之意。 4. 會員所擁有房屋全倒或全毀發放救助金新台幣1萬元作為慰問之意。 5. 會員所擁有房屋半倒或半毀發放救助金新台幣5仟元作為慰問之意。 二. 申請期限: 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檢齊有關證件提出申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