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急難救助辦法





會員急難救助辦法

. 救助對象:

1. 會員本人顏面或四肢傷殘達到重度、極重度殘障者發放救助金新台幣2萬元作為慰問之意。

2. 會員本人顏面或四肢傷殘達到中度殘障者發放救助金新台幣15仟元作為慰問之意。

3. 會員本人死亡發放救助金新台幣1萬元作為慰問之意。

4. 會員所擁有房屋全倒或全毀發放救助金新台幣1萬元作為慰問之意。
(
同一戶口或同一會員只限申請一件)

5. 會員所擁有房屋半倒或半毀發放救助金新台幣5仟元作為慰問之意。
(
同一戶口或同一會員只限申請一件)

. 申請期限:

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檢齊有關證件提出申請。
逾期恕不受理,視同棄權。
如未能於3個月內檢齊證件者,請事先向工會申請延期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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