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育給付說明





 

 

生育給付

一、 請領資格

u  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
u  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  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
  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12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
二、 給付標準

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包括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
三、 請領手續

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,應備下列書件(均應蓋妥印章)

u  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
u  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
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u  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
u   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

u   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

u  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
u   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

四、 注意事項

u  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u   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,始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。

u   被保險人流產、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,不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
u  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。

 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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